店铺招牌管理,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店铺招牌城管的管理范围)
法律规定,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二、店面招牌是否需要审批1、店面招牌需要审批后才能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置门店招牌必须提前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且应当使用(研习更多星座日期 文章请关注:WWw.XzniaO.Cc}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进行备案。原则上一个门店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
2、未经同意擅自设置门店招牌及户外广告的业主,对影响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效果、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消防救援逃生的门店招牌和户外广告将坚决予以拆除。
3、店面招牌是用来展示零售店名称的标记。为了产生效果,店牌应突出且能吸引注意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店铺招牌的设计代表着该店铺的形象。能否吸引顾客进入店铺,招牌的设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4、招牌的管理不仅要考虑如何改善市容、消除安全隐患,更应理解招牌对呈现城市特色,促进商业繁荣的作用。管理不是要消除个性,而是要通过规范进一步彰显个性;正如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街道更加繁荣。
5、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成都试点招牌设施网上审批缩短70%审批时间
6、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不要让“统一招牌”扼杀城市活力
三、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_招牌广告管理有什么规定为加强对沿街商铺设置招牌行为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审批管理
第四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内容控制
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商铺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色调控制
第二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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