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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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限号)

如果您还对北京-青岛轨道展高峰论坛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北京-青岛轨道展高峰论坛的知识,包括北京市交委轨道处处长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北京-青岛轨道展高峰论坛

北京-青岛轨道展高峰论坛

4月27日,北京-青岛国际城市轨道交通高峰论坛暨首届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峰论坛在青岛召开,论坛以“智赋城轨绿色发展”为题,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主办。

中国工程院丁荣军院士、陈湘生院士,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长张燕友,青岛市委常委、西海岸新区工委书记孙永红,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机械装备处处长邱阔天,住建部城市建设司市政交通处二级调研员程文锦,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晓勤,副会长李国勇、丁树奎、仲建华、潘秀明、马云双,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君,以及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等部门领导;来自协会会员单位,高交会参展单位等出席开幕式。周晓勤主持开幕式。

张燕友在致辞中表示,“智赋城轨,绿色发展”既是展览和论坛的主题,也是当前行业发展的主旋律,二者相互融合、互为促进,一方面智慧赋能、创新驱动,推动绿色城轨发展;一方面绿色场景助力智慧创新,推动智慧城轨建设。张燕友指出,协会将以“绿智融合”为方向,久久为功,不断推进,助力智慧城轨和绿色城轨取得更多成果。

孙永红代表青岛市委市政府,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嘉宾远道而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在巡馆中感受到城轨交通行业蒸蒸日上的发展劲头,青岛是我国轨道交通发展的重要摇篮,具有悠久的轨道交通发展基因、深厚的产业发展底蕴,希望青岛轨道交通再接再厉,为建设轨交强国贡献力量。

在上午演讲环节,陈湘生院士作《关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主旨演讲;荣获2021年度城市轨道交通科技进步奖的丁荣军院士分享“功率半导体器件—绿色城轨建设的物质基础”;丁树奎带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绿色城轨发展行动方案》的重磅解读;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君作《绿智融合助推城轨交通高质量发展》主题演讲;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裁马云双带来主题演讲《城市轨道交通“产品+”“系统+”中车新型模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机场与轨道军团 CEO李俊风作题为《数字化转型与绿色发展,构建智慧城轨》的主题演讲。

经过短暂的午休,主论坛进入下半场,持续输出高质量分享。下午论坛由协会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韩宝明主持。

仲建华在致辞中表示,论坛专家大咖云集,既有对国内城轨行业最新创新成果的解读分享,又有对世界高新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探讨,是一场高质量的城轨交流论坛,议题聚焦前沿、嘉宾卓有见地,他相信此次大会在各方积极参与下,将成为一届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盛会。

协会专家学术委副主任、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官波(成渝双城经济圈多层次轨道交通——重庆都市快轨网络化发展与实践),协会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昌俊(轨道交通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破折号多网融合研究与实践),协会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唐涛(中国城轨列控系统(CMTCS)总体架构及发展路径),协会专家学术委副主任、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创新研究院院长魏运(首都地铁既有线改造探索与实践),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规划师徐成永(都市快轨设计理念创新与发展),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夏海山(轨道交通TOD的国际视角与中国创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任林(行业示范工程——低运量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自平衡解决方案——重庆云巴运营实践探讨与前景展望),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一格(城轨交通企业 BIM/CIM技术应用的探索与实践),江西理工大学党委书记、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杨斌(小运量永磁悬浮单轨交通系统研发与实践——红轨),城轨创新网络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忻(国家示范工程——智慧城轨综合检测列车新技术研发与应用),阿尔斯通中国区总裁耿明(合作·多赢·打造低碳智慧的交通未来——阿尔斯通中国在行动,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汪小勇(数字赋能启骥未来),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业部城轨业务部总监胡佳乐(城轨“绿智融合”发展背景下网络安全探索与实践)等诸多嘉宾带来精华演讲,从自身实践中汲取宝贵经验,精辟凝练、高瞻远瞩,为论坛带来智慧思维的碰撞。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本届论坛是一次“绿智融合引领发展,创新驱动共创未来”的行业盛会,引领行业在智慧化、绿色化发展之路上走得越发稳健,引领行业共同奔向高质量发展的宏大目标,为智慧城轨、绿色城轨建设明确了思路和方向,共同推动城轨交通绿智融合发展。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工作,对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主要负责交通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工作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职责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根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3)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组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职责

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1)组织制订、修订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类应急预案,审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处置类应急预案;

(2)负责协调指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轨道交通停运、抢险增援等应急处置建议;

(4)参与配合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

(5)承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台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安置涉及台胞应急疏散工作,及向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电力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抢修工作进行监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有关电力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在轨道交通发生运营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5)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区县政府和市交通委,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配合外事部门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胞、华侨及海外旅游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配合市交通委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并开展相关灾民救助。

(6)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轨道交通设施工程修复所需的资金。

(7)市建委:负责组建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工程抢险队伍,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工程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8)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9)市交通委:负责交通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处置措施。参与配合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和供应工作。建立政府储备,制定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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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北京急救中心(120)等医疗救护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病患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负责检查、监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

(13)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负责参与属于生产安全性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市政府外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京的港、澳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的应急疏散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通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15)市民防局:负责因人防工程事故造成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16)市信息办: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网通信保障工作。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灭火救援预案》。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队。

(19)北京卫戍区:负责调集所属部队赶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实施核生化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封控警戒等任务。

(20)武警北京市总队:负责组织调集武警部队赶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等任务。

(21)市通信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电信系统通信的应急恢复。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水、降雪情况,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工作。

(23)北京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4)有关区县政府:负责配合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应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指挥处置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承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区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第八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第十条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采购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第十一条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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